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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《外国人就业证》异地迁入须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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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什么要办理《外国人就业证》异地迁入?
就业申请人由异地迁入我市但仍从事原职业的,须按照以下材料申请《外国人就业证》:
- (1)由原用人单位办理原《外国人就业证》迁移(出)手续;
- (2)由新用人单位网上申报事项预审通过后,备齐以下材料:
- ①《外国人就业申请表》(由就业申请人签名,相应位置贴相片,加盖单位公章,原件1份)。
- ②就业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(验原件);
- ③就业申请人履历证明(包括曾经就业的单位名称,所在国家城市,起止时间,任职部门和职位,具体工作内容等,由就业申请人签名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,中文原件一份.
- ④原《外国人就业证》迁移证明.(原件一份)
- ⑤聘用意向书:
- A.由本市用人单位聘请的,提供聘用意向书,双方签名盖章,原件一份;
- B.由外国、台港澳地区总部或出资方企业派遣,且符合本市用人单位公司章程的,提供委派书,应当载明委派事由、担任的职务、委派期限等内容;
- C.由外国、台港澳地区出资方或关联企业派遣,本市用人单位公司章程未做出具体规定的,提供境外企业、本市用人单位及就业申请人三方派遣协议,应当载明三方权利、义务等;
- D.由外国、台港澳地区总部企业派出常驻我市代表机构代表,提供《代表工作证》;
- ⑥申办《外国人就业证》的原因报告(加盖用人单位公章,原件一份).
- ⑦变更后的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(核原件,收复印件)。
- (3)待4个工作日终审通过后,在提供以下材料办理《外国人就业证》
- ①口岸医院体检证明,验原件,收复印件.
- ②劳动合同,验原件,收复印件.
- ③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(相片规格为2寸,无底色要求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