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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《外国人就业证》须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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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》(以下简称《外国人就业证》)新办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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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就业申请人已获得《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》的,提供以下材料办理《外国人就业证》:
- (1)《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》(原件1份);
- (2)职业(Z)签证或市公安部门出具的《办理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》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- (3)就业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(验原件);
- (4)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(口岸医院)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- (5)劳动关系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- ①由本市用人单位聘请的,提供劳动合同,期限最长不应超过5年,生效时间与就业证签发日期一致。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、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(指分支机构)、董事会成员、监事会成员免提供;
- ②由外国、台港澳地区总部或出资方企业派遣,且符合本市用人单位公司章程的,提供委派书,应当载明委派事由、担任的职务、委派期限等内容;
- ③由外国、台港澳地区出资方或关联企业派遣,本市用人单位公司章程未做出具体规定的,提供境外企业、本市用人单位及就业申请人三方派遣协议,应当载明三方权利、义务等;
- ④由外国、台港澳地区总部企业派出常驻我市代表机构代表,提供《代表工作证》;
- (6)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(相片规格为2寸,无底色要求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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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就业申请人为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籍首席代表的可免就业许可,需提供以下材料办理《外国人就业证》:
- (1)在网上申报系统申报外国人就业信息;
- (2)网上申报事项预审通过后,备齐以下材料:
- ①《外国人就业申请表》(由就业申请人签名,相应位置贴相片,加盖单位公章,原件1份)。
- ②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和有效职业(Z)签证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- ③市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(口岸医院)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- ④外国(地区)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(复印件1份,验原件);
- ⑤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(相片规格为2寸,无底色要求)。
- (6)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(相片规格为2寸,无底色要求)。